关于撤销商品房买2008-1-18
西宁市房产管理局2007-11-15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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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
西宁市房产管理局:http://xnfcj.xining.gov.cn    来源:xnfcj    创建时间:2008年1月18日    
 

   

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

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

 

西宁地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:

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《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0526号)严禁期房转让的精神,结合西宁市实际,现对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作出如下规定:

(一)新建商品房已完成商品房注册登记超过90天,要求撤销原合同备案登记的,非经诉讼或仲裁一律不得撤销。

(二)在(一)规定时限前,要求撤销原合同备案登记的,应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登记部门审查属实:

1)经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的;

2)增减购买人或直系亲属间更名的;

3)原合同主要条款有错误,影响合同正常履行,需重新签订合同的;

4)同一项目中调换所购房屋且新合同已经签订的;

5)因购房人无法取得预购房抵押贷款需解除合同的;

6)因夫妻解除婚约,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;

7)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可以解除合同事项,经双方协商一致的;

8)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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