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
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
西宁地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:
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《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05〕26号)严禁期房转让的精神,结合西宁市实际,现对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作出如下规定:
(一)新建商品房已完成商品房注册登记超过90天,要求撤销原合同备案登记的,非经诉讼或仲裁一律不得撤销。
(二)在(一)规定时限前,要求撤销原合同备案登记的,应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登记部门审查属实:
(1)经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的;
(2)增减购买人或直系亲属间更名的;
(3)原合同主要条款有错误,影响合同正常履行,需重新签订合同的;
(4)同一项目中调换所购房屋且新合同已经签订的;
(5)因购房人无法取得预购房抵押贷款需解除合同的;
(6)因夫妻解除婚约,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;
(7)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可以解除合同事项,经双方协商一致的;
(8)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项。